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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2016/3/18 14:12:40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号)、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的《全国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进一步健全预防接种服务网络,推进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化建设,保障预防接种服务质量和安全,巩固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全面提升我市预防接种工作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预防接种单位设置和资质管理

1.合理规划预防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根据“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属地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协助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和设置预防接种单位、配置预防接种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对到期预防接种单位进行审核和抽查复审。

2.优化预防接种服务模式。城镇地区和交通便利的农村地区应设置预防接种门诊,实施定点接种;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村级接种点,或采用乡村一体化预防接种服务模式由乡镇卫生院接种人员定期入村提供接种服务;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可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接种服务,入户巡回接种要定期在群众方便的时间实施。新建城区、居民小区、开发区和服务人口特别拥挤的社区应及时增设预防接种单位。

3.合理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尽量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可采取日、周接种方式。提倡承担预防接种服务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月提供1次以上预防接种服务,实施入户接种的地区每月至少提供1次预防接种服务。鼓励预防接种门诊在周末提供接种服务,农村地区结合“赶集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为接种对象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4.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定期开展预防接种人员培训。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人员的资质进行认定,提供技术指导,做好预防接种人员培训。

(二)加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1.明确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任务和责任区域,开展漏种儿童主动搜索,并做好补种和记录工作。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的责任区域,确定分片管理责任人员,定期开展漏种儿童主动搜索,要重点搜索流动人口集聚地、留守和返乡儿童集聚地、儿童福利院、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传染病高发地区等难点区域,及时将辖区新生儿和未建卡适龄儿童纳入预防接种管理,做好补种和记录工作。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每月收集辖区医院产科新生儿出生信息,及时将新生儿纳入预防接种管理。鼓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新生儿出生信息纳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管理。

2.利用多部门沟通和协作机制,准确掌握辖区适龄儿童底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利用与公安、教育、计生、妇幼等多部门建立的沟通和协作机制,比对多渠道获得的辖区适龄儿童信息,掌握辖区适龄儿童出生、流入和流出等情况,及时发现未纳入预防接种管理的儿童,摸清辖区适龄儿童底数。

3.强化预防接种卡(簿,含电子档案,下同)管理,做好预防接种通知和后续追踪工作。预防接种单位要及时对迁入、外来和漏卡儿童建卡和补卡,至少每半年对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卡进行一次全面整理和核查;对于重卡、迁出、死亡或失去联系一年以上的儿童,要核实、注明后剔卡,由预防接种单位妥善保管。在完成接种后,预防接种人员应及时在预防接种卡上填写疫苗名称、接种日期、批号、生产企业、医生签字等必要信息,不得有缺项。实施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应保持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电子档案、预防接种卡和预防接种证的信息一致。预防接种单位保存的辖区儿童预防接种卡应在儿童满7岁后,继续保存15年。

预防接种单位每次开展预防接种前,采取多种方式通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儿童需接种疫苗的相关信息,督促其按时带儿童前来接种。每次接种完成后,对发现的漏种、多次逾期未种的儿童,应采取电话、上门随访等方式核实情况,做好补种和记录工作。

4.加强预防接种证管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由省统一印制下发。各区县自行印制的接种证应与省级制定的格式一致,不得宣传非疫苗类产品,不得刊登商业广告。预防接种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为适龄儿童发放预防接种证。对遗失预防接种证者及时补发。实施接种的工作人员在接种完成后及时填写,接种记录中的疫苗名称、接种日期、批号、生产企业、医生签字等必要信息应书写工整、文字规范、填写准确,不得有缺项。预防接种单位应在预防接种证上加盖公章。鼓励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地区使用打印方式记录预防接种证信息。

(三)规范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

1.开展预防接种宣传,规范宣传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宣传教育活动的技术指导,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利用多种媒体、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制作或发放健康教育材料,广泛宣传预防接种知识和政策,做好4月25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和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等宣传。

预防接种宣传应以预防控制疾病为目的,宣传内容应当客观、科学,具有针对性,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不得夸大宣传、类比或者诋毁其它疫苗的作用和安全性。预防接种单位不允许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2.规范预防接种告知行为。预防接种时要对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充分告知,做到知情同意。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应提出医学建议。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除以上告知内容外,还应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信息。同时,还应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预防接种人员不得诱导以第二类疫苗代替第一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介使用。

3.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公示。预防接种单位应按照省统一制作的模板,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第二类疫苗除公示以上内容外,还应公示接种服务的疫苗价格。预防接种单位应设置预防接种宣传栏,公示预防接种工作流程、接种服务咨询电话和相关宣传资料,公示的内容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各地应以县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辖区接种单位详细地址、服务区域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1.优化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流程。各地应按照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发的《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暨全面实施预防接种“红绿卡”制度的通知》(乐卫函[2014]85号)要求,确实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优化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流程,将查验关口前移。负责入托、入学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服务的预防接种单位,应在儿童入托、入学报名前审核儿童的预防接种信息,为入托、入学儿童出具预防接种情况审核结果,为托幼机构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

2.提前做好漏证、漏种儿童的补证、补种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应提前安排好入托、入学儿童补证、补种工作。在审核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后,对需要补办预防接种证的儿童,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其预防接种记录为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对需补种疫苗的儿童,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儿童漏种疫苗和剂次,及时为漏种儿童提供补种服务并记录相关信息。

3.做好预防接种证查验的登记和信息统计、报告工作。预防接种单位应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审核后的登记报告和漏证、漏种儿童的补证、补种登记工作。预防接种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逐级汇总报告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统计资料。

(五)规范疫苗和冷链管理

1.进一步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做好疫苗计划、运输、储存和使用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做好疫苗计划、储运和使用管理。疫苗出入库时应完整记录(购销、分发)日期、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购销、分发)单位、生产厂商、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等内容,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要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规范疫苗管理。

2.健全和落实冷链管理制度,做好冷链温度监测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冷链管理制度,完善冷链设备档案管理。冷库、冰箱等冷链设备在使用时,应配备温度测量器材,每天进行温度记录; 冷链设备的管理人员每天应至少2次(上午和下午各1次)查看并填写温度记录表。在每次冷链运转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疫苗运输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记录数据应真实、准确。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冷链装备和运转状况开展评估,对冷链设备数量不足、容量不够、设备老化的地区应予以补充更新。

(六)规范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1.加强接种率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疫苗接种率监测工作。强化报告接种率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简便、易行、有效的方法,组织开展接种率和免疫效果评估,了解影响接种率和免疫效果的因素,并进行干预,努力提高疫苗接种和接种质量。

2.完善技术方案,规范疾病监测与疫情处置。各地应结合实际,在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疾病监测技术方案基础上,制定或进一步完善本地相关疾病监测技术方案。加强对疾控机构、医院内感染控制相关人员的监测工作培训,提高监测业务能力。重点要做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和麻疹等疾病的疫情报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3.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的监测和处置工作。接种单位应进一步强化AEFI的报告,报告率至少应达到1/万剂次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做好AEFI的监测工作,各项监测指标达到国家监测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加强对调查诊断专家组专家的培训,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和处置,保证预防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

4.做好监测工作常规督导和考核评估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辖区监测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常规督导,重点督导辖区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接种情况、病例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标本采集情况等。逐级开展监测工作考核评估,将各项监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的完整性、数据录入及时性及病例分类准确性、实验室网络工作质量,以及暴发疫情调查处置工作等纳入免疫规划评估。

三、活动安排

(一)市级活动

1.制定方案。市级制定本级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报市卫生计生委、四川省疾控中心。

2.开展培训。2015年12月前,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培训一次。

3.自查活动。完成辖区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自查活动,并记录自查结果(附件1)。市级汇总辖区自查汇总情况(附件2)报四川省疾控中心。

4.整改落实。

1)规范入托入学查验工作

转发省疾控中心印发的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指导方案(试行),根据本市情况开展“红绿卡”接种证查验工作。

2)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

按国家要求在“4.25”、和“7.28”开展现场宣传工作。规范接种单位宣传,宣传内容应当客观、科学,具有针对性,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不得夸大宣传、类比或者诋毁其它疫苗的作用和安全性。预防接种单位不允许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2016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预防接种家长课堂”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以区县为单位的“预防接种家长课堂”的演讲比赛。

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最美接种医生选拔活动,并向省上推荐一名。

3)技术指导。2015年12月~2016年6月,对各地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开展技术指导。

5.工作进展报告。市级每季度报告专项活动进展报告内容和提纲见附件2、3。市级在自查和汇总各县区活动进展的基础上,在2015年12月30日前提交自查和活动进展报告,2016年3月30日前提交包括“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规范疫苗和冷链管理”三项活动整改结果和进展报告,2016年6月15日前提交专项活动全部项目的总结报告。

(二)各区县活动

各区县应以本方案工作内容为主线,结合各地实际,合理安排各项活动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工作内容。

1.制定方案。各县(区、市)制定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实施方案,报区县卫生计生委、乐山市疾控中心。

2.开展培训。2016年1月,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培训。

3.自查活动。2015年12月,完成辖区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自查活动,并记录自查结果(附件1)。2015年12月25日前,各县(区、市)汇总辖区自查汇总情况(附件2)报乐山市疾控中心。

4.整改落实。各地在开展自查活动基础上,严格按照本方案和预防接种工作要求整改落实。

5.工作进展报告。区县每季度报告专项活动进展报告内容和提纲见附件2、3。区县在自查和汇总各县区活动进展的基础上,在2015年12月25日前提交自查和活动进展报告,2016年3月20日前提交包括“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规范疫苗和冷链管理”三项活动整改结果和进展报告,2016年6月1日前提交专项活动全部项目的总结报告。

四、工作指标

(一)以县为单位,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机构资质认定率、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和培训考核合格率均达到100%。

(二)每半年整理和核查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卡的预防接种单位的比例达到100%。

(三)辖区儿童预防接种卡在儿童满7岁后继续保存15年的预防接种单位的比例达到100%。

(四)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信息填写正确、必要信息无缺项的预防接种单位的比例达到100%。

(五)公示相关资料并符合规范要求的预防接种单位比例达到100%。

(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覆盖率达到100%。

(七)小学和托幼机构对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率≥95%。

(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疫苗有完整出入库记录的比例达到100%,疫苗帐物相符率达到100%。

(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冷链设备建档率和温度监测记录完整率均达到100%。

(十)以区县

为单位,急性弛缓性麻痹(AFP)、麻疹监测系统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方案要求的比例均达到100%。

五、工作要求

(一)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区县要根据免疫规划工作开展情况,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结合本区县的规章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活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合理安排活动时间和进度,力求可操作性,确保实施效果,持续促进免疫规划工作的发展。

(二)开展专项活动培训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逐级开展培训,尤其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管理和人员培训,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三)全面开展自查和督查。各地要对专项活动的具体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和督导检查,及时评估工作进展情况。通过自查、督查,将专项活动开展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使各项规范管理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对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使规范管理专项活动产生实际效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做好自查、整改落实工作记录,做到工作有迹可查。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做好预防接种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本次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专项活动的宣传。结合专项活动工作内容和4月25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普及预防接种知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把握时间进度,有序有力开展各项活动。这次专项活动内容多,涉及预防接种工作多个主要方面;时间紧,各地要精心组织,动员和利用各方面资源,有序有力地按时间进度完成各项活动。

(六)做好专项活动总结表彰工作。各地要按要求做好活动进度报告和评估总结工作;及时总结活动开展取得的经验、效果,对有特点、有成效的做法要积极总结推广;开展检查评比,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专项活动中的优秀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

六、联系方式

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何苗、刘菲菲

联系电话/传真:0833-2429846

 

附表:

1、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情况自查、督导检查记录表.docx

2、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自查、督导检查汇总表.docx

3、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工作进展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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