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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5 10:45:42
为规范项目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如期实现项目目标,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和项目管理方案,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监测范围
对全国30个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0000处已建成的集中式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监测,包括:
(一)《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已建成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中,重点监测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等病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确定工程的主要依据:
1.《全国爱卫办关于下发已查明防病改水地区范围的通知》(全爱卫办函〔2008〕34号);
2.水利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09〕347号);
(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抽取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请各省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抽取确定的上述工程所在县名单提供给省爱卫办。
二、监测内容
(一)工程基本情况。
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水处理方式、消毒情况、供水范围、覆盖人口、投资情况等。
按调查表格中内容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调查等方式填报(附表1)。
(二)防病改水工程覆盖病区情况。
病区县乡、工程名称、病区类型、覆盖病区村(乡)、覆盖病区村(乡)人口、覆盖率等。
(三)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
1. 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每个监测点一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增加检测频率。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 -2006)进行。
2. 评价标准: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3. 监测指标:
①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度)、浑浊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g/L)、锰(mg/L)、氯化物(mg/L)、硫酸盐(m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g/L以CaCO3计)、耗氧量(mg/L)、氨氮(mg/L)。
②毒理学指标:砷(mg/L)、氟化物(mg/L)、硝酸盐(以N计)(mg/L)。
③细菌学指标: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MPN/100mL)、耐热大肠菌群(MPN /100mL)。
④与消毒有关的指标:应根据饮用水消毒所用消毒剂的种类选择监测指标,如游离余氯(mg/L)、臭氧(mg/L)、二氧化氯(mg/L)等。
——高砷饮水:当监测发现高砷饮用水时,需要在15天之内重新抽样监测确认,经过观测后方能确认“高砷饮水”。
——高氟饮水:当监测发现高氟饮用水时,需要在15天之内重新抽样监测确认,经过观测后方能确认“高氟饮水”。
三、实施部门和工作程序
(一)各级爱卫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的管理工作,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具体实施监测项目,以项目为抓手,带动工程卫生学评价或建成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卫生检测工作,评估已建工程覆盖防病改水地区范围情况,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协调落实监测配套经费,开展督导检查等工作,完成监测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爱卫办会同地病处、疾控处等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按照全国监测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省具体的技术方案,切实做好本省的监督检查、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监测资料收集、统计分析和监测报告编写。
地市、县级卫生部门(爱卫办)组织技术力量开展本地区水质监测的采样、检测和现场调查等工作,并负责将监测结果按时上报省级爱卫办。
(二)各省级爱卫办要加强监测信息的报告和管理,对省级上报数据质量负责。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省份监测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并报省级爱卫办同意后,通过网络直报将枯水和丰水期的监测基础数据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中国疾控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逾期网络系统的直报和审核功能将自动关闭)。改水中心负责对各省上报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上半年和全年技术报告上报全国爱卫办。网络直报的数据采用省级终审责任制,监测的原始资料保存在地市、县级疾控中心备查。
(三)各省级爱卫办组织技术力量汇总分析本省监测数据完成省份上半年和全年总结报告,连同涉及防病改水地区工程覆盖情况一览表(附表2),分别于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上报全国爱卫办。各省份全年监测报告经省级卫生厅局同意后,要及时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全国爱卫办组织技术力量汇总分析各省份报告以及全国技术报告,形成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报告报卫生部。
(四)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资料属于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系统的一部分,未取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四、质量控制与过程监督
(一)各地爱卫办(卫生部门)组织力量要适时对项目的组织、管理、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加大技术指导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全国爱卫办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督导检查,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须通过计量认证,县级疾控中心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由地市级疾控中心开展监测工作。
(三)省级疾控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省水质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参加监测的实验室应采取从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爱卫办及省爱卫办组织的统一的监测方法开展检测、监测工作。
五、考核评估
项目完成后,各省在国家级评估督导前应进行省级评估,全国爱卫办组织项目评估验收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组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中央资金分配及使用、疾控中心监测工作绩效等进行终期评估,并完成评估报告。
六、技术档案
各级项目机构详尽记录项目内容和进度并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经费下拨与使用、培训、监测进度及监测结果、组织管理和技术督导等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技术资料。
后附: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情况和水质结果报告表(附表1)。
2. XX省涉及防病改水地区工程覆盖情况一览表(附表2)。
3. 农村水质卫生监测总结报告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