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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7 17:07:33
根据我中心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拟委托具备相关服务资质的机构对乐山市辖区内非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现予以公告。请有意向参与并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在2021年9月10日下午五点之前将密封好的报价资料送达到我中心财务总务科(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1224号 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财务总务科212办公室),逾期送达不再受理。
一、采购项目名称
2021中财职业病防治项目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
二、资金情况
预算金额4万元,超过预算报价无效。
三、报价(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否则为无效报价,格式自拟)
1、出具报价函。监测机构在提交报价文件时需单独列出每种类型放射设备的检测单价及总价(报价明细详见“四、服务内容及要求”),报价格式自拟。报价为一次性报价。
2、报价费用包括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之前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
四、服务内容及要求(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参与报价时提供响应函,格式详见附件11)
(一)、对乐山市辖区内5家使用核仪表、3家使用工业探伤、1家使用非医用加速器、1家使用行包检测仪的企业开展放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二)、监测数量:非医用加速器2台、工业X探伤机12台、核仪表12台、行包检测仪1台;
(三)、监测要求:
⑴监测机构资质:应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且许可范围包含所监测对象的检测项目;
⑵监测人员资质:参加监测的人员具有从事放射卫生工作经验,应熟悉《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本机构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应熟练掌握检测设备使用,了解检测程序和检测方法;熟练掌握数据处理及上报程序方法。监测人员应接受过业务培训,具有相应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
⑶监测设备:使用的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检测设备在检测射线种类、量程、响应时间、灵敏度等方面应满足被检工作场所或设备的要求。
⑷、检测地点选择:应为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经常工作的地点,如放射性机房周围、操作室、操作位、源容器及探测器周围等区域,如需进入机房内部作业,还应该对内部的工作地点进行检测。
⑸检测方法要求:按监测的非医疗放射设备不同,采用相应的现行有效相关标准开展监测工作。
⑹现场检测人员要求不得少于2人,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前,检测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做好个人防护,在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陪同下进入检测现场。
(四)、监测报告的提交:2021年10月22日前提供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全套监测报告书两份、原始记录1份,每个企业单独出具。
(五)、监测机构在提交报价文件时需单独列出每种类型放射设备的检测单价及总价,报价格式自拟。
(六)、监测机构自行准备车辆和检测设备,所产生的车辆费用、人员食宿、差旅等一切费用由监测机构自行承担,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协助联系监测企业便于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七)、因监测企业放射设备故障或损坏等客观原因造成监测数量不足,结算时按实际金额支付,扣除标准为报价文件中列出的设备检测单价×数量。
(八)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签定合同即日起到2021年10月22日完成所有项目工作。
2、服务地点: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签订合同后,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中选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项目结束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100%.
4、验收: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本项目的服务内容及要求、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五、参与供应商必须以下提供资料(实质性要求):
(一)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若供应商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则只需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证书。(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③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资质,且许可范围包含所检测对象的检测项目(检测对象详见“四、服务内容及要求”)。
(三)报名响应函(详见附件1)。
(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3)。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格式见附件4、5、6、7)。
(六)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详见附件8)。
(七)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详见附件9)。
(八)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详见附件10)。
六、特别要求(实质性要求)
因监测企业放射设备故障或损坏等客观原因造成监测数量不足,结算时按实际金额支付,扣除标准为报价文件中列出的设备检测单价×数量。
七、比选方式及结果公告
报名截止后,由我中心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比选,评审比选结果将在我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八、供应商应保证在本次采购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九、以上所有提交资料均需纸质加盖供应商公章整理为报价文件,一正二副装订成册,并密封提供;报价文件封面需注明采购项目名称、报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报价资料提供不全,未进行密封的,为无效报价。
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比选。
十一、未尽事宜,请及时联系沟通。
联系人:黎老师。联系电话:0833-2428997
监督电话:0833-2429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