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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11/1 14:34:09

乐市疾控〔2012〕97号

 

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疾控中心:

    近期,我们在区、县检查免疫规划工作时,发现部分地方存在疫苗管理混乱的现象,出入库疫苗登记不吻合、账实不符,乡镇卫生院一类疫苗报废超过5%等问题。为了加强疫苗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 例》(下称《条例》)、和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强化疫苗管理,确保疫苗接种工作的安全、有效,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疫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依法管理疫苗:

    各地疾控中心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疫苗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管理疫苗,确保疫苗质量。各级要建立报告和信息沟通机制,发现疫苗质量问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情况,及时向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切实加强收费监督,规范疫苗接种行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做好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分发工作,分发、使用第一类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施预防接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坚持“知情自愿、自费”原则,并严格遵循国家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

    三、完善疫苗领发登记,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疫苗出入库登记和疫苗存储运输管理工作。再次重申,必须使用纸质报表,不得以电子报表取代纸质报表。要本着对人民财产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加强疫苗,尤其是一类疫苗的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接收、分发第一类疫苗、供应第二类疫苗时,要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提供或审核相关证明及复印件,真实、完整填写有关记录,疫苗的出入库登记要做到账实相符,以疫苗有效期的先后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做好疫苗购进、分发、供应的记录工作,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同时,在接收、逐级分发、供应疫苗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审核疫苗运输、储存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作好记录,特别要注意储运疫苗设备必须符合冷链设备有关要求。接种单位要具有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接种现场的疫苗存放应符合规定的温度条件。

    四、严格疫苗供货渠道管理,确保接种安全: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川府办【2012】14号)文件精神,疾控中要加强疫苗的管理,二类疫苗必须坚持“逐级进货”原则,坚持主渠道供货。

    五、依法实施预防接种,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国家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实施预防接种,对每一位接种对象在实施预防接种前要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价格等,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接种时应仔细核对疫苗品种、受种者信息,确保预防接种安全、有效。同时,在实施接种后应及时填写接种记录,并细致认真在预防接种证、卡或计算机上准确记录所种疫苗的年、月、日及批号。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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